5月13日上午,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公關部部門張姓工作人員透露,永和公司法務部門已與江東市場監管部門取得聯系,正在積極配合事件調查。他表示,對于冒用“永和豆漿”商標的行為,永和公司將對涉事門店依法追究。
類似的“李鬼”門店在全國層出不窮,永和公司也頻頻“叫冤”。
例如,2015年6月5日,永和豆漿官方微博就表示,近日有標題永和豆漿的負面報道在新聞上出現,內容中的山寨永和豆漿門店,“頻頻讓永和豆漿躺槍”。
永和公司除了頻頻發布商標甄別小貼士外,還多次訴諸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5月13日,媒體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永和豆漿”和“注冊商標”為關鍵詞檢索發現,有155份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122份,二審判決書33份。這些訴訟都是以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永和食品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名義進行。
多份判決書顯示,各地的假冒門店經常使用“王永和豆漿”“永和豆漿王”等字樣,引起消費者誤會進店消費。
在眾多假冒“永和豆漿”的門店中,“尚我佳永和豆漿”這一假冒的門店名字出現的次數最為頻繁,在裁判文書網上,涉及到“尚我佳永和豆漿”與永和豆漿的商標權糾紛就有45份判決書和26份裁決書。
此外,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還與擁有“永和大王”商標的快樂蜂(中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打過官司。
北京市高院2018年10月26日的一份二審判決顯示,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永和豆漿”商標與快樂蜂公司的引證商標“永和大王”已共存多年,且“弘奇永和”與“永和大王”整體有所區別,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北京市高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假冒永和豆漿門店被判15萬罰款
在全國各地都有個體商戶、早餐門店因侵犯永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當地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其中一份判決書顯示,被告深圳市寶安區民治和和豆漿王餐廳(下稱“和和豆漿王”)因為在店招門頭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該侵權商標與注冊的第10536544、9862735、5344572、4033258號注冊商標中的“永和豆漿”字樣相同、字體相似。這四個注冊商標于2016年6月27日被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以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授權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弘奇永和”)使用。
由于被告未經過原告的授權,使用了“永和豆漿”相關的注冊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017年5月11日,一審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四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且賠償原告弘奇永和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總計15萬元人民幣”的判決。
隨后被告“和和豆漿王”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8年2月11日,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要求和和豆漿王立即停止侵害弘奇公司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判決,但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和和豆漿王賠償弘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0元的判決。
無獨有偶,在湖北武漢,有快餐店個體商戶由于在位于武漢火車站出口旁的快餐店,未經授權使用“永和豆漿”注冊商標,也被弘奇永和告上法庭,當地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店鋪所有者賠償弘奇永和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50000元。該個體商戶并未提出上訴。
永和食品連續多年發動“打假行動”
澎湃新聞查詢永和豆漿加盟連鎖餐廳網(www.yonho.net.cn)發現,永和公司早在多年前就開始了針對假冒門店的打假行動。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網站提供了永和豆漿在全國各地的門店搜索功能,除此之外,該網站還專門開辟了一個“維權打假”欄目,該欄目提供了在線留言功能,消費者可以通過該功能舉報所在城市的“永和豆漿”假冒門店的情況。在該欄目下的“打假行動”子欄目中,永和食品還發布了永和豆漿在2012年,于河南、蘇州虎丘、洛陽火車站、張家界和山東省等地開展的打假情況。
而類似本次“李鬼”門店被網絡曝光后,永和公司出面澄清其非正規門店的事件也不是第一次發生。
在該網站發布的《正本清源-永和豆漿微博打假之河南篇》一文中提到,2012年4月中旬,一位河南網友在微博上發布“永和豆漿著火”內容,經過永和豆漿公司調查,最后發現該門店是一家河南當地的山寨永和豆漿門店。該文章最后提到:“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是大陸唯一一家注冊“永和豆漿”商標并具有使用權的企業。消費者只要認清永和豆漿的品牌標識(永和豆寶形象、‘永和豆漿’四個漢字和‘YON HO’英文名稱),即可享用到正宗的永和豆漿餐飲服務”。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永和豆漿早在多年前就多次在官方微博發布甄別正宗永和豆漿商標的“小貼士”。
早在2011年,該微博就發布聲明表示,永和豆漿的商標為帶草帽的永和娃娃及永和豆漿四個字。在2012年,永和豆漿官方微博更是建立起了“豆寶打假”話題,從2012年2月至11月,陸續有網友反饋發現假冒永和豆漿門店,永和豆漿微博帶話題轉發進行解釋。
2015年6月5日,永和豆漿發布微博表示,近日有標題永和豆漿的負面報道在新聞上出現,內容中的山寨永和豆漿門店,“頻頻讓永和豆漿躺槍”,該微博指出,永和豆漿公司所有永和豆漿門店信息均可通過餐飲官網查詢。
“永和豆漿”“永和大王”也糾紛不斷
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還與擁有“永和大王”商標的快樂蜂(中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多年來也糾紛不斷。
天眼查信息顯示,與永和豆漿關聯的公司有上海弘奇永和食品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院2018年10月26日的一份二審判決顯示,永和公司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答辯表示,“永和豆漿”1985年在臺灣創立,1997年進軍大陸市場,在上海成立總部。永和公司與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等均是“永和豆漿”創始人在海內外設立的關聯企業,共同使用“永和豆漿”品牌及相應“永和”商標。
據報道,早在2004年2月,快樂蜂公司就以2250萬美元正式收購永和大王餐飲集團85%股份,隨后又于2007年6月,以600萬美元收購了永和大王剩余15%的股份,完成了100%收購永和大王的目標。
天眼查信息顯示,快樂蜂(中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為Tony Tan Caktiong,注冊資本為4318.362萬美元,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工商局,曾用名“上海春律餐飲有限公司”。
前述北京市高院判決顯示,快樂蜂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快樂蜂公司提交的獲獎證明、宣傳證據等可以證明其“永和大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永和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關聯企業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對“永和”及商標較早進行了注冊,并對“永和”、“永和豆漿”商標進行了大量的宣傳使用,其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鑒于“永和豆漿”商標與快樂蜂公司的引證商標“永和大王”已共存多年,二者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市場格局。且本案訴爭商標“弘奇永和”與引證商標一、二“永和大王”整體有所區別,共存使用與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判決駁回快樂蜂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終,北京市高院駁回快樂蜂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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