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商標法,連已經被取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機構名稱都沒有修改,但對代理機構的規定倒修改了四處,可見商標代理機構還是相當入“法眼”的。修改后的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注冊代理網。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表像看起來,這些規定都是規制商標代理機構行為的條款,滿滿的“懲治”意味,但骨子里也反映出,在商標注冊秩序中,商標代理機構的地位相當重要。
毋庸諱言,商標代理機構對推動商標行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在攪亂商標注冊秩序上也立了“汗馬功勞”,如今被立法部門如此重視,也算得上是情理之中。
但還是在意料之外,因為實在不應該這樣。以提供法律服務為主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本應成為法律的維護者和實踐者,而不應成為法律“格外關注”的對象。形成如今的局面,是各種原因綜合導致的,我就不分析了,只是這后果對于某些人來說是活該,但對于更多的人來說是“躺槍”。
不過,躺槍在這世上也不可避免,正確的態度只能是抓緊治傷,在誠信經營的基礎上,提高綜合能力,下一次反應機敏一些,躲過子彈。
我平時更多關注的是法條的適用和案件的實審,不太了解代理機構是如何經營的。但我想,在新商標法下,代理機構迫切要做的有兩件事,一是嚴格守法,主動不接受屬于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商標注冊委托;二是做好防御,被動反駁他人可能提出的接受了屬于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商標注冊委托的指控。
兩件事都不容易。商標代理機構怎樣才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注冊商標的動機呢?又怎樣證明自己不可能知道委托人注冊商標存在惡意呢?這里存在兩道認知過程,先是商標代理機構對委托人意圖的認知,再是行政機關對商標代理機構主觀的認知。這個認知過程,靠什么?
靠證據。口說永遠無憑,更何況自證清白本來就是難事。只是難事也得做,相信很多商標代理機構都在想辦法讓這事做得不困難。辦法也不止一個,其中商標代理智能管理系統似乎能解決一部分難題。在新修訂的商標法框架下,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強大的執行力下,重建良好的商標注冊秩序的時機也許真的到來了。希望商標代理行業可以實現有序、有智、有德的優勝劣汰的競爭秩序,最終在社會中樹立有位、有威的形象,贏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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