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影文學學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幾點訴求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現已送審即將定案,我會經研究,對其中涉及到編劇權益的條款提出如下幾點訴求:
一,由于時代與科技的發展,以視頻方式進行記錄和創作已經成為最普及的創作手法,“劇本”是所有這一切產生的基礎和源頭,由此衍生的著作權交易也占據了所有著作權交易相當大的比重。送審稿第五條第一款關于文字作品的解釋為:(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建議與時俱進,將“劇本”加入其中。
二,送審稿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制片者使用小說、音樂和戲劇等已有作品制作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因為制片者在制作視聽作品時,不可或缺的第一道直接工序就是劇本,所以制片者首要任務是取得編劇的劇本授權許可,建議在本款上加入“劇本”。
三,送審稿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作者包括導演、編劇以及專門為視聽作品創作的音樂作品的作者等”,此處將編劇挪出原創首要著作權人地位,將導演擺上第一作者位置,有悖于影視產業常識。編劇是劇本的完整著作權人,而導演工作在編劇之后,是為實現劇本內容由制片者聘用的制作組織者,并不享有獨立版權,僅是相關權利人,沒有資格和法理超越原創劇本著作權人編劇的首要地位。建議仍按現行法和行業慣例、生產流程邏輯表述為“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作者包括編劇、導演以及專門為視聽作品創作的音樂作品的作者等”。
四,送審稿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不得妨礙視聽作品的正常使用”中,“但不得妨礙視聽作品的正常使用”相當于直接否定了作者單獨使用自己作品的權利,建議刪除。
五,送審稿第十三條規定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保護作品完整權,但取消了現行法中的“修改權”。這將導致作者只有在被侵權的時候被動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權”,而無法利用“修改權”主動參與到修改過程,防止侵權行為發生。建議恢復“修改權”。
六,送審稿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八)項規定“改編權,即將作品改變成其他體裁和種類的新作品,或者將文字、音樂、戲劇等作品制作成視聽作品,以及對計算機程序進行增補、刪節,改變指令、語句順序或者其他變動的權利”,其中的包含了“或者將文字、音樂、戲劇等作品制作成視聽作品”相當于現行法中的“攝制權”內容,但取消攝制權,將攝制權內容合并到“改編權”中,將會給影視行業帶來極大的歧義,使用者將可以隨意“改編”其原作的內容和形式,編劇想要維權卻無法可依。建議恢復“攝制權”。
在黨和國家極其重視影視產業以及劇本創作的前提下,在國際和國內影視行業呈爆炸性發展、競爭日趨白熱化的大環境下,送審稿中存在諸多不利于影視行業正常發展的問題,懇請立法機構對此慎重決策、妥善處理!
中國電影文學學會
二 〇 一 九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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