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制作大國,說起來很諷刺的是中國也是一個假貨大國,但是其實早在1992年,也就是二十多年前,中國就已經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于1952年在日內瓦簽訂,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其實這件事情并沒有什么大文章可以做,既然如此就給大家普及一下《世界版權公約》吧!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版權注冊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那就舉例講幾個世界版權公約的特點,其中有一條是附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依《世界版權公約》第3條第1款的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只要具備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約成員國自動受到保護,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記注冊之類的手續。
公約所說的具備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權頁上必須標有三項內客:其一是版權標記(文字作品用“C”,錄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權所有人的姓名。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伯爾尼公約》與《泛美版權公約》妥協的產物。《世界版權公約》的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為了在《伯爾尼公約》和《泛美版權公約》之間達成某種程度的平衡和協調。兩個公約在許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間也有顯著的差異。《世界版權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相比,有以下兩個特點:第一,該公約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權,而沒有實行自動保護原則;第二,版權保護期比較短。為了處理好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世界版權公約》第l7條規定,本公約不影響已經參加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的成員國資格,已經參加《伯爾尼公約》的,可以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爾尼公約》,否則,其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內將不受《世界版權公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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