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公開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 議第1618 號建議答復的函。答復中表明,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第八條取消了2001年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的可視性要求,并且根據實際需要和國際商標領域的發展趨勢,增加聲音作為注冊商標的要素,此次修改一定程度的嘗試了非可視性要素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同時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詳細規定了提交聲音商標所需的程序要件。
張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商標法第八條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一個創意新穎、設計精妙的商標對于企業彰顯其產品或服務的特點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您在立法中探索擴大其他非視覺可感知性構成要素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建議非常重要。
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第八條取消了2001年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的可視性要求,并且根據實際需要和國際商標領域的發展趨勢,增加聲音作為注冊商標的要素,此次修改一定程度的嘗試了非可視性要素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同時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詳細規定了提交聲音商標所需的程序要件。
此外,在2013年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時,不建議增加氣味商標、動態商標、觸覺商標等非傳統商標。一方面考慮到一直以來都有可視性的要求,對聲音以外的其他非可視性商標注冊的社會需求不大,另一方面在商標審查中較難確定審查標準,國外也甚少有可借鑒的相關立法和實踐,因此,《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對該意見未予采納。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的多樣化趨勢,對注冊要素的擴展確需重新考慮。我局在2019年繼續開展對現行《商標法》實施情況的評估、專題論證等工作。在后續商標法修改工作中,將認真考慮代表建議,結合商標實踐需要和國際商標領域發展的新趨勢,就商標法第八條的商標構成要素是否擴大到其他非傳統商標進行充分研究和論證,也請代表繼續給予關注。
感謝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注,希望繼續關心支持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7月1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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