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合理使用”,也稱“正當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之下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權。商標的合理使用在很多商標侵權訴訟中都成為被告一方侵權抗辯的重要理由,例如下面要討論的“男士”商標侵權案。
商標的“合理使用”,也稱“正當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之下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權。商標的合理使用在很多商標侵權訴訟中都成為被告一方侵權抗辯的重要理由,例如下面要討論的“男士”商標侵權案[(2016)粵73民終249號]。
案情簡介
雪潔公司是第7763084號“男士”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注冊在第21類牙刷等商品上。2015年,雪潔公司公證購買了外包裝上標有納愛斯公司商標的牙刷,公證顯示在牙刷外包裝上印有納愛斯公司自己的商標,但同時牙刷上也印有“男士牙刷”字樣,而且“男士”字體比“牙刷”要大。在包裝上還印有“專為男士設計的靈活刷頭,方便清潔口腔各個部位”“納愛斯男士牙刷”等字樣。雪潔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訴,稱涉案牙刷突出使用“男士”字樣,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要求納愛斯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納愛斯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納愛斯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納愛斯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同時還使用了自己的商標,而且相對于“男士”,更為突出;其次,納愛斯使用“男士”應視為一種描述意義上的使用;再次,雪潔公司的“男士”商標本身未經長期使用,本身不有固有顯著性,納愛斯公司使用“男士”字樣并無攀附惡意;最后,納愛斯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除了突出使用其注冊的商標,還標注了自己公司的名稱及電話、網址、地址等信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因此其對“男士”的使用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因此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法理分析
根據商標詞匯顯著性的強弱,可以將商標詞匯分為五類:臆造詞匯,即杜撰的文字所組成的無特定含義的商標,如“海爾”(冰箱);隨意詞匯,即商標組成詞匯與商品無明顯聯系,如“中華”(鉛筆);暗示詞匯,指商標組成詞匯與商品之間具有某種暗示的聯系,如“野馬”(自行車);描述性詞匯,即商標組成詞匯是對商品質量或特征的直接描述,如“潔柔”牌(用在紙巾上屬于對其質地、觸感的描述);通用詞匯,即由某類商品通用名稱所組成的商標。以上五類商標中,除了臆造商標的詞匯是由商標創設者完全獨創外,其他商標都是由公有領域的普通詞匯構成,這就使得這些商標并不足以使得商標權人可以徹底壟斷該商標詞匯,當他人在經營活動中以善意、正當的方式使用這些普通詞匯時,不視為對相應商標權的侵犯。例如,“長城”這個符號形象在漢語中代表著悠久歷史、偉大工程、民族精神等含義,同時“長城”的文字、圖形又被在多類商品上注冊了商標。因此,當人們在非商業意義上使用“長城”的文字或圖形表達其通常的象征含義時,“長城”的注冊商標權人就無權干涉,因為“長城”的詞匯或圖形并非某個人或者某個團體或組織創造出來的,即使該商標經過商標使用者長期獨占使用產生了原敘述性含義以外的新含義,從而演變成具有標示商品特定來源地并受到商標法保護的“第二含義”,也無權禁止他人在“長城”的本義上正當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例如,鳳凰自行車制造商可以在其廣告詞中合理使用“永久”一詞——“鳳凰自行車是您永久的朋友”,而不視為對永久自行車商標權的侵害。又如,盡管“潔柔”作為一個描述性詞匯用在紙巾類商品上已成為一個品牌,但無法阻止其他人對同一詞匯在以善意、正當的方式在商品上進行描述性使用,因為“描述性使用”是商標合理使用的一種形式。由于描述性商標本身屬于敘述、說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稱的詞匯,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業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標權人就無權阻止。再如,“薰衣草”商標的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含有薰衣草成分的手帕紙外包裝上使用“薰衣草”字樣。因此,在“男士”商標案中,原告同樣無權禁止他人在描述意義上正當使用“男士”字樣。
來源: IPRdaily 作者: 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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