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認為,《這!就是街舞》節目在娛樂行業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據此,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這!就是街舞”經同名綜藝節目的宣傳使用,使申請商標獲得了更強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若注冊使用在第41類娛樂服務、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這!就是街舞”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關于第27010414號“這! 就是街舞”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32943號
申請人: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010414號“這!就是街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 :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為申請人獨有的標識,作為商標具有極強的內在顯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時,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服務的功能特點產生誤認,應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這!就是街舞”節目介紹;
2、“這!就是街舞”的廣泛宣傳及使用證據;
3、“這!就是街舞”相關媒體報道。
經復審認為 ,“這!就是街舞”屬于日常生活用語,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服務上,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宣傳用語,而不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具有顯著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在標志自身缺乏顯著性的情況下,其并不當然失去作為商標獲準注冊的可能性,該標識亦可以通過在市場流通、經營過程中的使用獲得顯著性。根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表明,《這!就是街舞》系優酷、天貓、微博、巨匠出品聯手燦星制作的街舞選拔類真人秀。《這!就是街舞》節目于2018年2月24日每周六20:00在優酷首播,于2018年5月13日收官。節目選用“明星導師+專業舞者真人秀”的全新賽制,顛覆所有傳統舞蹈節目模式,通過“大海選”吸納優秀街舞舞者,借街舞的內核重新定義年輕人的文化。同時,百度、豆瓣網等多家網絡媒體對《這!就是街舞》亦進行了宣傳報道。新京報評:“節目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小眾流行文化圈層和專業的次元壁,就是一種勝利。”《這!就是街舞》節目在娛樂行業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據此,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這!就是街舞”經同名綜藝節目的宣傳使用,使申請商標獲得了更強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若注冊使用在第41類娛樂服務、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故申請商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9年06月14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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