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公司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涉外定牌加工,二公司使用涉案圖標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上述焦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對此,有專家表示,最高院的判決表明,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涉外定牌加工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對于涉外定牌加工領域的從業者,接受國外客戶訂單時,應注意其貼牌是否與國內的注冊商標雷同或近似,以避免知識產權侵權。
本田商標引糾紛
據了解,本田株式會社是一家專業生產摩托車等產品的大型跨國企業,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核準注冊,取得第314940號、第1198975號、第503699號“HONDA”英文及圖形系列商標專用權,且核定使用類別均為第12類,包括飛機、船舶、車輛和其他運輸工具等。
2016年6月,昆明海關下屬的瑞麗海關查獲了申報出口的一批摩托車,商標標識為“HONDAKIT”。經查明,涉案產品由恒勝鑫泰公司申報出口,美華公司授權委托恒勝集團加工生產。恒勝集團和恒勝鑫泰公司系總公司和子公司關系。據此,2016年9月,本田株式會社以恒勝集團、恒勝鑫泰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德宏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二被告辯稱,其系受美華公司授權的定牌加工,所貼附的“HONDAKIT”商標獲得了美華公司的授權,故不構成侵權。
德宏中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在與本田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相同和類似的商品類別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圖形商標,且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被告提交的通過認證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確認其行為系受美華公司授權的定牌加工行為。據此,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不服一審判決,于2017年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云南高院)提起上訴稱,涉案產品系全部出口至緬甸,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不可能接觸到該產品,且其行為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故未侵犯本田株式會社的商標專用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本田株式會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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