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近日有點忙,一邊忙著收購嬰兒食品廠商貝拉米,一邊準備愛心義賣,高調宣布將花35億建8-12個牧場。這些都是好事,但對蒙牛來說,眼前比較頭疼的是“新鮮工廠”商標申請被駁回了。
蒙牛公司分別在2017年09月13日和2018年05月30日分兩次向商標局申請“新鮮工廠”和“新鮮工廠GREENHOUSE”的商標,核準使用在第5類(藥品、衛生用品、營養品等)、第29類(動物類食品、蔬菜等)、第30類(咖啡、茶、米面谷物、調味品等)、第32類(果汁、不含酒精的飲料等),結果只有一件通過申請,其余均被駁回。
“新鮮工廠”是蒙牛印在巴氏奶鮮奶產品上的標志,早在2006年,蒙牛就在無錫、杭州、蘇州等多個地區上線該產品。當時也申請了“新鮮工廠”商標。
經查詢,蒙牛在2003年和2006年申請的第29類“新鮮工廠”商標都通過了注冊。
可是為什么這次就不行呢?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中的“新鮮”一詞是通用的描述性詞匯,與‘工廠’一起使用,基于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易將其理解為對該工廠生產的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的描述,而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從而無法使相關公眾將該標志用于區分商品來源。
基于種種考慮,法院駁回了蒙牛的商標申請。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