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二靈、百家性、鴨官人”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商評委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關于第34797075號“妖二靈”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廣州市龍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797075號“妖二靈”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常見漢字,具有獨特含義,不會導致消費者與作為急救電話的“120”相混淆,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僅由漢字“妖二靈”構成,并非固定詞匯,其呼叫與公眾對于急救電話“120”的呼叫相同,用作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關于第29654050號“百家性”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王際前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9654050號“百家性”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560624號“百家幸GO”商標、第12016799號“百家姓”、第29560625號“@百家幸”商標、第1359723號“百家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截至我局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一、三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衛生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四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呼叫相同,文字構成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共存于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百家性”作為商標,用在指定的服務項目上,易產生不良影響 ,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關于第30575578號“鴨官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陜西古今長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575578號“鴨官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獨特的內涵和意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無任何不良影響。經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人“鴨官”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營業執照、店鋪照片、微博截圖、評論截圖、公益活動照片、判決書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鴨官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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