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疫苗管理法》、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等一批新規正式施行,將為人民群眾的生活提供更加堅強的保障。
《疫苗管理法》是我國對疫苗管理進行的專門立法,將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科學監管、社會共治。《疫苗管理法》明確,對疫苗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生產銷售假劣疫苗,違反生產、儲存、運輸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等情形,設置了比一般藥品更高的處罰;落實“處罰到人”要求,依法實行罰款、行政拘留、從業禁止直至終身禁業等。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強化對藥品供應的保障,明確提出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建立藥品供求監測體系,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和短缺藥品優先審評制度,多部門共同加強藥品供應保障工作。要求以“一物一碼、一碼同追”為方向,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針對社會關切的焦點問題,對未經批準進口藥品加強科學監管,從制度設計上鼓勵創新、加快新藥上市,專設第三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持有人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等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對網絡銷售藥品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原則。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四個最嚴”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補短板、強弱項,以良法善治,為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條例》共10章86條,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單位食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主體均提出具體要求。《條例》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增設“處罰到人”制度。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明確監管舉措,如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對特殊食品檢驗、銷售、標簽說明書、廣告等作出規定,禁止發布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明晰了進口商對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審核的內容等。
《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嚴厲懲治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和違法代理行為。依據《商標法》,此規章對惡意商標申請人設置了處以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幫助從事惡意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處以最高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受理業務的條款。此外,這部規章還規定了針對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其他處理措施,以期多措并舉形成嚴厲打擊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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