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58車商通”商標,因涉嫌與易車公司等構成近似商標,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五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久前終審駁回五八公司的申請請求。
資料顯示,58車商通主要用于清除電子設備的干擾; 噴涂服務; 維修信息; 運載工具清洗服務; 橡膠輪胎修補; 汽車保養和修理; 機械安裝、保養和修理; 消毒; 手工具修理; 燃燒器保養與修理等。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58車商通”構成,引證商標一由“車商通”構成,引證商標二由“58裝修”構成。對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均含有“58”,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較為相近難以從整體上對其進行區分,
因此訴爭商標“58車商通”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商標。如果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所指之情形。
五八公司則認為,引證商標二初步審定的類似群組為3713群組,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五八公司放棄“3713噴漆服務群組”上的復審請求,與引證商標二不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已經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撤銷復審申請不予受理,不再構成訴爭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法院則認為,五八公司雖主張引證商標一已經被撤銷,但該商標至今尚未被公告撤銷,仍為有效的注冊商標,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截至目前,引證商標二處于異議程序中,仍為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標,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五八公司雖然明確放棄其在3713類似群組“噴涂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但在其保留的指定服務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不影響本案對于其可注冊性的認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審駁回五八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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