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早點店鋪門頭上使用“芭比饅頭”字樣和標識,巴比饅頭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某食品公司認為該早點鋪的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近日,銅陵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并當庭宣判。
據了解,原告某食品公司是巴比饅頭注冊商標的權利人。2018年12月份,原告發現我市某早點店(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的店鋪門頭上使用“芭比饅頭”字樣、娃娃圖形和“Babi Mantou”標識,原告認為該早點店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銅陵市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早點店停止侵權,拆除銷毀店鋪門頭招牌,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
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并經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某早點店在未經授權許可情況下,在其店鋪門頭上使用與案涉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圖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銷毀與案涉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店面招牌,以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損失數額,由于原告某食品公司未舉證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情況,也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法院綜合考慮該早點店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及原告某食品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某早點店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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