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獨家使用許可合同是指什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可以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應該根據合同約定權限而簽訂合同,一般被許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標權人支付使用費。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另一方則為被許可方。商標權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后許可方并不喪失商標法權,仍為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這是商標使用許可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
商標許可準確來說應該是”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
商標許可的種類一般包括: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
法律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前述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商標獨立許可證與普通許可證有所不同,普通許可證是多家商戶共同使用,而獨立的商標是單位個人獨立使用,在經營上具有主動權,別人在認識商標的同時也是對于商戶經營獨立的認可,有利于招收回頭客生意。最后希望各自保護好自己的獨立許可證,不要被他人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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