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既然如此,我們該如何判斷一個商標能否申請撤三呢?
商標撤三條件:
1、一枚注冊商標,只有注冊時間超過3年之后,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冊商標,取得注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復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既可以針對這枚注冊商標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針對這枚商標的一項或者其中幾項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注冊商標的其中一項或者幾個項目,那么注冊人所舉實際使用證據,必須針對該項或該幾項商品,就其他商品項目的舉證是無效的。
商標撤三流程: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3)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商標撤三材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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