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標申請人取得專用權的過程中,有3個月的初審公告階段,在這個時間段內,如果有人提出異議,便進入漫長的異議階段甚至還有復審、訴訟程序,那么如果這些程序走完后,發現商標申請還是符合授權條件的,那么,商標申請人取得專用權的時間,是3個月初審公告的期滿之日。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賣商標我們有問必答!
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相比,風險小,權利相對穩定,但同時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1、用于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于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于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于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征。如果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3、屬于共同所有的商標,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注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后,才能辦理轉讓注冊。(這里應注意與專利的區別,專利法并沒有規定,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專利在轉讓時,必須解除原許可合同,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對于雙方而言互為權利義務,因此在轉讓時應當取得被許可人的同意。)
5、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這一節,我們了解了商標轉讓的一些注意事項。更多商標轉讓資訊,可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轉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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