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商標授權需要備案嗎?
答:依照《商標法》第40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3條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全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
需交材料: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2份
2、《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許可與被許可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各2份
3、《商標代理委托書》(單位需加蓋公章)2份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2份。
知春路知識產權見解:商標授權這個算是商標許可,商標許可不備案不影響合同的生效,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有什么節外生枝的事情發生,比如這個權利人把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而沒有告訴這個人他把經營權許可給你過,第三人要告你侵權之類的亂七八糟的事情,這些你就沒辦法了。所以還是備個案以防萬一吧,要有這個維權意識才好,很多問題都是因為怕麻煩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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