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續展商標注冊申請經過商標局的審查核準后,原《商標注冊證》被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標法律規定不應予以續展的情形,商標局將作出駁回決定。對商標局駁回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并繳納評審費。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續展注冊的,移送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
在商標業務辦理的過程中,除了商標續展還有一項業務是商標寬展,這兩項業務緊密相連,因此用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需要區分這兩項內容,最好選擇“知春路知識產權”這樣的專業知識產權公司進行詳細咨詢后再辦理,避免到最后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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