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到商標局備案。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雙贏行為。對許可方來說,可以不必擴大投資即可增加產量和輻射面,擴大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并獲得收益;對于被許可方來說,使用他人已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能擴大商品銷售,增加效益與發展。
除此之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主要是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閱。若沒有進行許可備案的,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議您及時辦理商標許可備案登記,以便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
那么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對庫存產品如何處理?
一、合同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民事領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在與政治國家相對的私法關系中,無論是設定權利還是設定義務,都完全取決于民事主體自由意志的基本法則理念。在知識產權領域,也同樣實行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國家強行性法律的規定,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權利、自由設定義務。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明確約定在許可期限屆滿后的一定期限內,被許可人可以銷售庫存產品,那么被許可人就有權銷售庫存產品;反之,被許可人則無權銷售庫存產品,若被許可人繼續銷售庫存產品則構成商標侵權。
二、合同沒有約定的,依不同情形,不同處理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法律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幾乎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這一內容幾乎完全依賴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這一問題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當事人對許可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能否銷售庫存產品幾乎沒有什么約定。若合同中對庫存產品問題沒有約定,許可期限屆滿后,被許可人能否繼續銷售庫存產品,繼續銷售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進行法律解釋,運用利益衡量的科學方法,綜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針對不同的情形,進行不同的處理。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