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商標注冊是有風險的,而被注冊人申請商標時,違反了商標注冊法規,商標局不予注冊,統稱為駁回。
被駁回也是在所難免的,我們通常會分析被駁回的原因,然后提出復審,也還是有機會注冊成功的。但是在分析這類原因前,一定要明確商標會在哪種情況下會被駁回,那么哪些情況下商標會被駁回呢?
1、他人注冊在先
商標局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工作時,首先會對商標局數據庫現有的商標信息進行對比,發現同一名稱同一類的商標,這根據“在先申請原則”對你注冊的商標予以駁回處理。
2、商標近似被駁回
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3、商標名稱屬于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
行業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
比如:酒店、商標、啤酒等這類
4、商標缺乏顯著特征
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解析:注冊商標就是為了區別于他人的標志,所以不能挑戰注冊商標的底線。
5、使用了不被允許注冊的標志
《商標法》規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干種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標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志都不可注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則會被駁回,不予注冊。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也就是說,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申請,均可以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要求重新裁定。這也是商標局給每一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公平。通過復審和商標局來一場特殊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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