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的“中農康必硒”(申請類別:29類-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餞等商品上)被商標局和原商評委駁回,理由是商標具有欺騙性。那么我們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呢,下面一品知識產權小編帶您了看看吧。
1、含有欺騙性是指相關公眾因標志而產生的判斷與產品實際不符。企業為了更好的推廣和宣傳產品,常常將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標上,這樣反而容易引起誤解。
所以在起名時,既要考慮到產品的實際情況,也需要考慮標志是否含有歧義,或者夸大產品優點、誤導產地等;
2、相關公眾是欺騙性的判斷主體,也就是說即使申請人主觀意愿上并無欺騙,只要標志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就容易構成“帶有欺騙性”的判定。
企業在選用商標時,也需從相關公眾的視角出發,判斷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對于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標志,企業要謹慎選用。
3、需要結合標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判斷,即使是同一標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是否帶有欺騙性的結論也不一樣。例如上文中的“中農康必硒”商標,放在第29類商品上帶有欺騙性,但如果放在其他與健康、食品等無關的商品類別上,結論也許會有不同。
企業起名時,要將商標放在具體的情境下分析,可能在不同類別會有不同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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