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時作者的法定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權。那么,著作權法定權利包括哪些?現在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權法定權利包括哪些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于作者,不可轉讓,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根據作品傳播手段: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著作財產權可通過轉讓、許可的方式給他人使用。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相關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23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以上就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著作權法定權利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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