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文藝創作者都會有自己的作品,自己創作的作品是自己的心血,享有相關的著作權,著作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能隨意侵犯,那么,著作權法保護判定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于營利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對合理使用非營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對公平原則的考慮,如果允許使用者無償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從中獲利,對著作權人來講當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這一要素時,“立法者和法官無法創制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范圍。”
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合理使用和侵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為的結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超出這個范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內容也要合法,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黨的政策和決議等。如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動作品、企圖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有悖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律都不保護黃色的、內容淫穢的作品。同樣,許多國家對故意欺騙公眾的作品以及蔑視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給予著作權法上的法律保護。
3、進入公人領域的作品。
保護期屆滿后,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其著作財產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報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損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權。人身權是永遠受到保護的。
4、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這類作品包括三種。
以上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著作權法保護判定標準的內容,如果著作權利人的著作權受到了侵犯,作為權利人是可以依法進行維權的,維權時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可以提起維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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