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作者來說,著作權是很重要的,這是多少個日夜才做出來的作品,未經本人同意隨意復制其作品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呢?接下來由知春路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于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所謂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公民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取報酬權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所謂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是指傳播作品的人對他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也稱著作鄰接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著作權法規,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實施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具體說,首先,必須實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之一: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關于復制發行的含義,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圖書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以圖書形式出版的獨占權利。其依據是著作權人和出版者之間訂立的圖書出版專有合同。專有出版權有一定的期限,我國規定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如果在專有出版權的期限內,行為人未經許可而擅自出版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則侵犯了專有出版權享有者的權利。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吨鳈喾ā返冢常箺l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是50年,專有人在法定保護期內,享有該錄音錄像作品的專有出版權。行為人如果在法定保護期內未經專有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是侵害專有權人專有出版權的行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臨摹他人的美術作品并署他人名;
二是將自己創作的美術作品署名他人制作而出售;
三是將他人制作的美術作品改署第三者的名字出售。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除了客觀上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外,還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以上就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侵犯著作權罪定案標準是什么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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