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作者為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匯編權、放映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展覽權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guī)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guī)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發(fā)表權由于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系,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guī)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guī)定,發(fā)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qū)別:
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chuàng)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guī)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并不一定是抄襲。
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chuàng)作品,而非首創(chuàng)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chuàng)作的,不能認為是抄。
在實際生活中,書籍主人發(fā)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應該要能夠第一時間去維權,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便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書籍著作權應該如何保護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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