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三種權利,我們經常會面臨一些產品傳播以及一些產品傳播上的糾紛問題,很多時候這種糾紛以及問題是很難解決的,那鄰接權是誰的權利?以下由知春路網編輯為您介紹內容。
鄰接權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以著作權為基礎,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適用于鄰接權。鄰接權的權利保護有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一)出版者權利。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社、雜志社、報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單位。出版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對版式設計的專有權和專有出版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出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圖書出版社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可以享有專有出版權。
(二)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鄰接權,表演者的鄰接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權利包括兩項:一是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二是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者有權利保護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財產權利包括四項:一是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二是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三是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四是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述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表演者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此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錄音錄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播放者的權利。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此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第50年的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一)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
(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就比如一本書,鄰接權的客體是其出版發行等傳播過程中的收益,而著作權的客體則是這本書本身。 鄰接權中除包括表演者權利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內容。著作權不僅僅包括帶來收益的財產權內容,也包括署名權等涉及人身權利的內容。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也稱唱片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
傳統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三種權利,但不同國家對鄰接權種類的規定又不盡相同。
我國《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除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三種權利外,還包括錄像制作者權(與錄音制作者權規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
作品一經產生就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所以很多時候,我們也難免遇見權力的沖突的問題。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