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 對國民待遇原則劃定了一個允許保留的范圍,規(guī)定締約國在涉及工業(yè)產權保護的有關司法及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以及有關文件送達地址、代理人資格的法律,都可以聲明保留,即不給外國人以國民待遇。其實,按照國際法原則,公民不可能在其他國家獲得與該
《巴黎公約》對“國民待遇”原則劃定了一個允許保留的范圍,規(guī)定締約國在涉及工業(yè)產權保護的有關司法及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以及有關文件送達地址、代理人資格的法律,都可以聲明保留,即不給外國人以國民待遇。其實,按照國際法原則,公民不可能在其他國家獲得與該國國民完全一樣的待遇。大多數國家商標法規(guī)定不允許外國人在本國充當商標代理人,即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由本國國民充當代理人。《巴黎公約》對各國的這種規(guī)定認為是合理的,給予承認。
《馬德里協(xié)定》雖未對商標代理人權利與義務直接作出規(guī)定,但協(xié)定的許多條款都與商標代理人有關。如規(guī)定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原屆國商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另一種就是代理申請辦理。協(xié)定規(guī)定,商標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遞交商標注冊、續(xù)展、轉讓、變更或其他有關事宜的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規(guī)定代理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如果某一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在某國遭到駁回(即宣布在該國領土上不予保護),國際局應及時地將批駁聲明抄件轉給原籍國的注冊當局和商標權人,如該注冊當局已將商標權人的代理人通知國際局,則轉給代理人?!渡虡俗詶l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案可以不經過本國商標主管部門,直接提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人在申請案中必須指定同國際局進行聯系的代理人,國際局在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時,也要看是否指定了代理人。《發(fā)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公平競爭行為示范法》規(guī)定,如果商標注冊申請是通過代理人提出的,則須隨附由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一份,對簽字不需要進行論證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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