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可同時指定的商品范圍。為了便于商標注冊和管理,商標管理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商品劃歸為若干類,按一定的順序拌列編成表冊。目前世界上商品分類表有兩類,一類是本國獨立實行的商品分類表,另一類是國際
商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可同時指定的商品范圍。為了便于商標注冊和管理,商標管理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商品劃歸為若干類,按一定的順序拌列編成表冊。目前世界上商品分類表有兩類,一類是本國獨立實行的商品分類表,另一類是國際統一的商品分類表。中國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約》,適用商品國際分類表。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影響到如何判斷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應影響到對商標權的保護。
國際商品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是在 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發達國家在法國尼斯外交會議上正式簽訂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目際分類尼斯協定》確定的,于 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個國家正式加入尼斯聯盟,有80多個非尼斯協定成員國采用國際商品分類。尼斯協定已9次修訂,最近一次是在1985年修訂的,國際商品分類1987年印制成冊,稱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該表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兩個表,一個是附有注釋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該表將商品分為34類,服務類為8類;另一個是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表。第二部分是按類別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
國際商品分類是在總結、吸收了許多國家商標注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完善起來的,它為各國商標的檢索、申請和檔案管理提供了統一工具,為實現商標國際注冊創造了條件。了解商品分類的依據,有助于確定申請注冊的商品范圍,避免過寬或過窄,例如,幾個商品同屬一類,只要申請一個商標就可以了。如果每個商標只申請一種商品,不利于擴大使用,但申請范圍過寬,又會因有些商標不能及時使用而帶來麻煩。
商品相同(Identical Goods),是指商品在化學或物理性質上的相同。只要兩種商品的化學或物理性質相同,即使商品的質量、原料、形狀、構造等不同,從社會一般看法上判斷,這兩種商品就屬于本質相同。
例如,甲商標的指定商品是“感冒藥”;乙商標的指定商品是“治療感冒用的藥品”,這兩個商標的指定商品即可判定為“相同”。
再如,丙注冊商標的指定商品是“照像用鏡片”,丁商標的指定商品是“像機鏡頭”,兩種商品也應判定為“相同”。
由此而知,這里說的“商品相同”,是商標法上的“商品相同”,不一定和商品學上的“商品相同”一致。如使用E商標的商品包裝上寫的是“食用油脂”,而使用F商標的商品包裝上寫的卻是“工業用油脂”,從商標法角度來講,兩者的商品不為相同。又如藥店賣的“醫藥用酒”和酒店賣的“藥酒”。僅是包裝不同,其實東西完全一致,在商品學上可能認為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標法上則視為不相同商品。
商品相似(Similar Goods)。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商品,由于性能、用途、生產場所、銷售場所、消費習慣以及整機與零件等具有某些相同之處,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個企業生產或經營的,以致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這些商品就屬于互為相似。
判斷商品相似與否,主要從下列幾方面綜合考察:(l)商品的制造或銷售部門是否一致:(2)商品的主要原料、質量水平是否一致。(3)商品的功能、主要用途是否一致;(4)商品的銷售習慣、消費習慣,是否一致。國際商品分類劃分了相似商品群,可作為判斷的基本依據。
商品相同或相似往往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判斷與審查聯系在一起,因為商標的相同或相似是相對于商品而言的。因此不僅要考察商標本身,而且要考察商標與商品的關系。
商標相同(1dentmal Trademarks),指在相同商品(商標法意義上的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其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相同的商標。只要構成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其組合的設計、顏色完全相同,即使構成要素的形狀、大小不一,文字的字體及排列方法不同、表現方法(如水印、烙印。浮印等不同,這樣的商標都視為商標相同。
商標相似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其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相似,使消費者難以分辨的商標。
相同商標和相似商標統稱為混同商標。日本商標法規定,使用同一色彩的近似商標均視為同一商標。如果兩商標相似,使普通人在購買商品時對商品施以普通注意力而難免發生混同或誤認,兩商標即為相似商標。判斷商標相似并無非常確切的標準,具體的判斷一般要受社會交易觀念的影響。
根據各國判例,判斷商標相似的原則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各項:
(1)一般購買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夠分辨的原則。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征。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種商標是否相似,應以家庭主歸在購買商品時,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為標準。法國判例就以此為認定商標相似的標準。所謂一般購買人應是最終消費者,不應包括中間商和具有特別嗜好的鑒賞家,因為后者具有專門經驗,而且在購買時會對商標給予特別的注意,一般不會因商標相似而發生混淆。美國、加拿大,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士等國也都采用此原則。
(2)總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分的原則。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采用。
在法國這一原則彼適用了各類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合商標,例如MONORPIX與MENUPRIX、THERMOR與THERMAX均被認定是近似的。
德國對商標相似的判斷也采用總體觀察原則,但在判例上將商標效力分成強者與弱者,凡文字商標較短,消費者易于記憶與辨認,對其相似與否進行總體觀察時采用較寬的認定標準:反之如商標是由兩個以上文字構成,則除總體觀察外,還要就各個文字分別觀察。對于觀念商標(包括智慧性商標),德國法院也對其中觀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對均附有兩個咖啡壺圖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與“他和她”(Er & Sie)兩商標,就作了如是的處理商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可同時指定的商品范圍。為了便于商標注冊和管理,商標管理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商品劃歸為若干類,按一定的順序拌列編成表冊。目前世界上商品分類表有兩類,一類是本國獨立實行的商品分類表,另一類是國際
比利時對于觀念近似的商標也不予允許,例如對“東京珍珠”(Perle du Tokyo)與“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視為觀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從總體上加以觀察,例如對標章全部用大寫子母的商標aCONTINENTAL”與標章文字相同但只有開頭字母為大寫其余均為小寫的商標“Continental”,視為近似。
(3)隔離觀察原則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并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余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特別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余部分沒有密切聯系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各國商標管理機構對相同商標,相似商標和與之相關的商品相同、商品相似審查比較嚴格,往往采取集體討論的方式進行審查,并將有代表性的、疑難案例另行立檔,匯編成冊。這些案例形成不成文法律,對其他類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商標相同和相似的審查判斷,主要是依據對商標的名稱、讀音、外觀、意義等幾個方面的審查。現在很多人知道Coke是可口可樂的簡稱及另一種商標形式,但在笫一次世界大戰前,Coke曾是美國可柯公司的專用商標。該公司曾用這個商標生產出售一種與可口可樂十分相似的軟飲料,在飲料市場上,它曾是可口可樂公司的競爭對手。可口可樂公司向法院控告可柯公司違反商標法,侵犯了可口可樂公司的利益。1920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Coke商標與Coco--Cola相似,商品相似,應歸可口可樂公司專用。可柯公司破迫接收這一判決,放棄了這個商標及這種飲料的生產,從此 Coke商標轉歸可口可樂公司所有,成為Coco—Cola的另一種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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