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臘貢米”惹爭議,能否一家獨享?
近年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石欄鎮子臘村大力發展“子臘貢米”地理標志產業,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帶動了人民脫貧致富。,走出了一條精準扶貧與生態扶貧有機結合的新路子。花垣縣一家農業專業合作社在米商品上注冊了一件“子臘貢米”商標,招致花垣縣品牌保護發展學會的爭議。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子臘村錦秀農業專業合作社(下稱錦秀合作社)的上訴請求,認定其關于第17297311號“子臘貢米”(下稱涉案商標)實際使用的米商品均來自子臘村的主張不能成立,涉案商標使用在米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米的質量特點或產地等產生誤認,從而具有欺騙性,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是否容易導致誤認?
據了解,錦秀合作社前身為2015年4月成立的花垣錦秀蓮業種植專業合作社,2018年1月變更經營范圍增加了水稻一項,同年5月住所地由花垣縣龍潭鎮龍潭村變更為子臘村,同年12月變更為現名稱。涉案商標由錦秀合作社于2015年6月提交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米、面粉、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等第30類商品上,2016年10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米商品上。
2017年9月,花垣縣品牌保護發展學會在第30類去殼大米商品上提交第26417350號“花垣子臘貢米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同年12月其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錦秀合作社提交涉案商標注冊申請時所在地非子臘貢米原產地,亦非處于花垣縣人民政府劃定的該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內,而且其經營范圍當時并沒有大米生產,其注冊涉案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花垣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
2018年12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錦秀合作社提交涉案商標注冊申請時所在地不在當地政府劃定的子臘貢米產地保護范圍之內,涉案商標使用在米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據此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錦秀合作社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其經營的“子臘貢米”商品確系產自子臘村,其成立之初注冊在龍潭村僅是便于經營之需,目前其已將名稱和住所地變更,與“子臘”形成對應關系。
一審訴訟階段,錦秀合作社向法院提交了石欄鎮子臘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與子臘村村民簽訂的《大米收購合同》及對應的村民戶口簿復印件、子臘村村民聯名證明等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其自成立以來一直銷售子臘村的大米,而且所售出的“子臘貢米”確系產自子臘村。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米,該米商品是指向不特定的米商品,而非特指花垣縣當地的“子臘貢米”,涉案商標使用在米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據此,法院于2020年5月一審判決駁回了錦秀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錦秀合作社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涉案商標標志為中文“子臘貢米”,公眾極易將其理解為子臘村所產曾經進貢宮廷的米,具備獨特品質或質量上乘,使用在米商品上容易使公眾誤認為使用涉案商標標志的上述商品均為“子臘貢米”,進而對商品的質量特點或產地等產生誤認,帶有欺騙性,據此駁回了錦秀合作社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參考資料: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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