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稱:原告是名稱為“火花塞”、專利號為ZL201080040132.7的發明專利(即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
原告涉案專利
被告火炬公司為火花塞產品生產商,被告美眾嘉業公司系火炬公司在京東商城上的授權經銷商。
火炬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美眾嘉業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七款火花塞產品(簡稱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1-3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部分被訴侵權產品
原告認為,從火炬公司的網頁等相關宣傳內容可知,其2012年火花塞銷量便達到1.56億只,且年增長率為30%以上。根據火炬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種類、銷量、價格及單品利潤等情況,原告認為火炬公司的侵權獲利數額巨大。
據此,原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被告認為:火炬公司認可美眾嘉業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制造、銷售;
但主張涉案專利屬于原告采用編造實驗數據、虛構技術效果等手段使其滿足專利法的授權條件并取得專利權的情形,且屬于原告將申請日前明確知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中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權的情形,構成惡意取得專利權的情形,故該專利權在侵權訴訟中不應獲得法律保護;
原告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的端子電極長度測量和端子電極重心位置的確定方法存在瑕疵,故申請法院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端子電極長度和端子電極重心位置進行技術鑒定;
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專利侵權;
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其主張的合理支出數額也缺乏證據支持,依法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判令火炬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美眾嘉業公司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火炬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211162.15元。(來源:知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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