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廣東商標協會 信息整理編輯:紫藤
近年來,商標領域新聞頻受關注。專家指出,商標的搶注、囤積以及隨之而來的以惡意投訴進行牟利問題已成社會公害,成為擾亂商業秩序、破壞營商環境的一股“商業水軍”。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于今年兩會提交了“關于鼓勵各地建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并推動其在司法審判和商標審查中運用的建議”。
近日,朱列玉代表收悉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知名商標的市場影響力,有利于為知名商標提供更有利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
一、商標知名度是商標使用人通過對商標的使用及宣傳,不斷積累商譽后形成的一種正面效果,是相關公眾對特定商標作出的一種積極反映。人民法院在商標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對商標知名度進行認定,應當建立在審查相關宣傳、使用證據的基礎之上,對于確實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標,采取強保護態度,按照比例原則確保商標的保護力度和商標權人的投入、付出以及商標本身的知名度相匹配。實踐中,證明知名度方面的證據種類繁多,進入《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可以作為法院認定該商標具有相應知名度的參考依據。
二、無論是知名商標還是馳名商標,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是為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制止他人的搶注、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公平秩序。市場主體從事經營,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進入《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并不是目的,關鍵在于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最終獲取經濟效益。因此在制定知名商標保護的相關制度和規范時,應當回歸商標保護制度的設立本意,既要保證高知名度商標獲得與其知名度相適應的保護力度,也不能過分夸大知名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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