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新疆,許多人會聯想到具有當地特色的“阿克蘇蘋果”和“庫爾勒香梨”。日前,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由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分別作為原告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20年底,經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調查發現,海寧某水果店未經合法授權,在其銷售的蘋果和香梨包裝上分別使用了“阿克蘇蘋果”與“庫爾勒香梨”商標。兩協會認為,該水果店擅自使用其商標標識誤導消費者,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于是兩協會分別將該水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該水果店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原告持有的“阿克蘇蘋果”與“庫爾勒香梨”商標是原產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原產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不僅需產自特定區域,還需要符合協會制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果無權使用“阿克蘇蘋果”與“庫爾勒香梨”商標。被告經營的水果店涉訴后,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使用商標獲得原告的授權,也未證明其銷售的產品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的標準。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銷售上述水果并且分別對兩原告給予7000元的經濟賠償。
■法官提醒■
我國有許多帶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和工業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產品產地及質量標準的象征。對此類商標進行保護,不僅保護了權利人為推廣原產地產品付出的智慧與汗水,還有利于對外貿易,有利于將我國的特色產品推向世界。消費者在選購帶有明顯地理特點的商品時,也應當注意識別商品是否帶有地理標志或證明商標,以免選購到仿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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