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21)京73行初2759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商評字[2020]第340088號關于第43812855號“窖主”商標駁回復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訴爭商標系臆造詞,指代相關公眾普遍知曉的“瀘州老窖的主建人舒承宗”,故“窖主”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具有顯著特征。“窖”作為原告最主要的特征,以“窖某”為形式的注冊商標與原告形成極強的對應關系,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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