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起,王某在伊州區青年北路經營一家鹵制品店。期間,在未得到“周黑鴨”商標注冊所有人授權和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湖北周黑鴨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周黑鴨”字樣及圖案使用在自己鹵制品店招牌及店內裝飾上,并將注冊商標“周黑鴨”字樣及圖案粘貼在裝有鹵制品的保鮮柜上用于宣傳,同時將“周黑鴨”商標及圖案標于自己鹵制的肉產品和菜產品的包裝后進行銷售、宣傳。至2021年4月23日,王某非法銷售金額達15.4萬余元。
2021年8月18日,伊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8月23日,伊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15.4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清)。(來源:法治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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