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最高法舉行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介紹,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從嚴處理,對套牌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重處理。
朱理指出,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和農業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種業市場秩序持續優化,侵權行為受到遏制,成效顯著。但毫不諱言的是,當前品種套牌侵權現象仍然存在。套牌侵權是一種通俗叫法,其主要包含兩種行為樣態:一是直接拿他人的種子套用自己的品種名稱,或者拿自己的種子套用別人的品種名稱,實質上都是“假種子”;二是利用他人的品種稍加修飾改良變成自己的品種。其中,前一種是典型的侵權行為,侵權定性比較容易,后一種行為中,既有侵權行為,又有合法行為。實踐中,人民法院針對前一種套牌侵權行為重拳出擊,形成高壓嚴打態勢,切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針對后一種情形,則注意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科學確定權利邊界,盡可能有利于權利人維護權利。
朱理介紹,新的司法解釋在整體加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力度的同時,特別對套牌侵權行為作了如下兩條規定:
一是對套牌侵權行為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從嚴處理。無論侵權人是將自己的品種名稱套在別人的優良種子上,還是將別人的優良品種名稱套在自己的種子上,均系不正當利用別人優良品種的商業信譽進行生產經營。由于植物新品種屬于技術類知識產權,過去往往是參照假冒專利行為來處理。新的司法解釋明確應當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處理,可以大大提高對假冒授權品種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是對套牌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重處理。套牌侵權行為人往往具有侵權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對于具有反復侵權、侵權為業、偽造證書、違法經營等情形的套牌侵權行為,均視為侵權情節嚴重,在計算基數的二倍以上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這樣實際的賠償總額最低是補償性賠償數額的三倍,形成遏制套牌侵權的強大威懾力。(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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