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記者從朝陽區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近日完成了一起知識產權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例,雙方當事人就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達成的行政調解協議書,由朝陽區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確認程序,拿到司法確認裁定書,全程用時23天。
今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提出“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
該案也是北京市首例知識產權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例,標志著朝陽區知識產權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機制初步確立。
以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在職責范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商標權利人與當事人經常性存在的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等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商標侵權民事賠償糾紛問題,則需商標權利人申請提起其他行政投訴或民事訴訟。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直接簡化了后續環節程序,針對當事雙方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和民事賠償等糾紛問題進行調解,在充分聽取雙方訴求后促使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在當事人全部及時履行協議中相關義務后,商標權利人將不再對當事人就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商標侵權賠償等提起行政投訴或民事訴訟。在本次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例中,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與區人民法院積極銜接溝通,在協調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已達成的行政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雙方當事人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最終朝陽區人民法院出具了針對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裁定確認當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此案例的成功落地,也是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探索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過程中的一次有力的嘗試。《綱要》指出,要“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形成保護合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是相互獨立的保護體系,知識產權權利人通常需要選擇行政投訴途徑或者司法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此次商標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案例中,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與朝陽區人民法院加強溝通協作,探索確立銜接機制,摸索出了一整套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流程,從實際操作層面切實解決了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的可行性,有效加強了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銜接,實現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合力。
編輯 張磊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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