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福建某食品公司訴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某食品加工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標準,按照侵權獲利的1.5倍計算賠償金額。據悉,這是福州市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原告訴稱,該公司的涉案商標已在眾多消費者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糖果產品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并將涉案商標作為在網站上搜索被告產品的關鍵詞,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在其產品描述中有意隱去涉案商標標識,但在產品上卻進行了突出使用,是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故意實施,屬于惡意侵權,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責任。
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則認為,其與原告系長期合作伙伴,原告實際已經同意被告的商標使用行為,即使被告在商標授權的過程中存在不規范的情形,也不能認定被告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類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涉案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明知原告的涉案商標,仍然實施侵權行為,存在主觀惡意,且情節嚴重,依法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侵權獲利的1.5倍計算賠償金額。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某食品加工廠作為涉案侵權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萬余元。(左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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