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根據多個引證商標作出被訴決定:駁回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訴爭的新氧商標在除第9類、第35類、第42類、第45類部分商品或服務之外的其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新氧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鑒于部分引證商標被撤銷注冊或宣告無效,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發生變化,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被訴決定,重新作出決定。
隨后,新氧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除一審法院認定撤銷或無效的引證商標外,另一部分引證商標的撤銷和無效宣告案件仍在審理進程中,請求法院待審理完成后再對本案進行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新氧公司提請等待部分引證商標撤銷程序或無效程序結束后再行審理本案的理由并非法律規定的必須中止審理情形,對此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應予維持;新氧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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