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歷時一年多,鎮江丹徒區千年古鎮寶堰終于迎來一場特殊戰役的“重大”勝利:2021年12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第16624026號“寶堰面”商標無效(商評字【2021】第000345131號)。
裁定書
“寶堰面”(“寶堰干拌面”)對這座江南千年古鎮寶堰,有多重要?對于太多的人來說,可能只是一碗面,但對古鎮人甚至整座鎮江城來講,“寶堰面”是文化、是情懷、是靈魂,是祖宗傳下來的“寶貝疙瘩”。
在全國大小城市,尤其是江蘇境內的城市,時不時就會撞見“寶堰面”。一碗噴香、筋道的寶堰面下肚,當真是好吃、過癮、帶勁!這一碗“寶堰面”,不僅養活了千千萬萬的面店、飯店、酒店,同時也被難以計數的離開古鎮的寶堰人心心念念。天南地北,海內海外,寶堰的游子們,只要得空回到古鎮,首先就要去吃一碗寶堰面,“殺殺饞”。
爭議商標
我們都知道,鎮江以醋立城,直至獲得“中國醋都”的盛譽。而“寶堰面”對千年古鎮而言,就是地道、就是地標,就是鎮江的一瓶“香醋”。古鎮寶堰,魚米之鄉,卻是以面立鎮。盡管甲魚、牛肉、百葉、干子等美味和美食眾多,但馳名天下的,還是這一碗“寶堰面”;為古鎮贏得“美味之鄉”稱號的,還是這一碗“寶堰面”!
歲月悠悠,過客匆匆,寶堰面滋養了一代又一代的寶堰人、吃面人。2020年,寶堰鎮黨委政府發力“寶堰面”,牽手順豐快遞,又將“寶堰面”賣上了云端,走向全球。由此,丹徒區寶堰鎮黨委書記、年輕的“當家人”張彥,還贏得了“面條書記”的美譽。
寶堰干拌面
但在2020年,美味的“寶堰面”卻波瀾陡現——事情源于“寶堰面”商標被鎮江市民、老家在寶堰鎮下屬魯溪村的胡仲華注冊了!為了捍衛“寶堰面”,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就此打響。只不過戰場,放在了國家知識產權局
作為申請人的“鎮江市丹徒區寶堰面行業協會”,委托“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第16624026號“寶堰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寶堰干拌面,在鎮江太多飯店都是主打。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被申請人胡仲華在鎮江城區開有不止一家面店。和街頭太多的面店一樣,“寶堰面”也一直是其店內的“主打”。
A、理由
在“鎮江市丹徒區寶堰面行業協會”提交的申請中,載明“申請人主要理由”:“寶堰干拌面”制作技藝是江蘇鎮江丹徒區寶堰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享負盛名。2019年4月10日,央視頻道《美麗中國行-走進丹徒》來到寶堰鎮采訪、報道寶堰鎮干拌面。爭議商標損害了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揚,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響。
被申請人作為寶堰鎮的自然人,掠奪當地傳統工藝,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爭議商標與“寶堰干拌面”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曾申請了第12649959號“寶堰面”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惡意,系以不正當手段注冊爭議商標。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 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同期,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掃描件):申請人登記證書、備案 表、章程、會員單位名冊;《寶堰鎮志》摘頁;鎮江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表以及批準文件;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報道等。
而被申請人胡仲華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的注冊早于申請人登記注冊時間, 不存在惡意搶注行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B、審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 年4月2日申請注冊,2016 年5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面粉等商品上。
2、《寶堰鎮志》摘頁、鎮江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表及批準文件、部分媒體報道顯示“寶堰干拌面”已有上百年歷史,傳承譜系顯示四代傳承 人,其中在第一代生于清末的孫老三之前就有用擔面杠和銅質刀具制作的刀切面經營。
3、被申請人撤回申報鎮江市第六批非遺項目的申請書、申請聲明、情況說明、媒體報道顯示被申請人通過潤州區將“寶堰面制作技藝” 報入鎮江市第六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與申請人丹徒區“寶堰干拌面制作技藝”撞車。“寶堰干拌面”非遺項目立項標準包括傳承譜系等。被申請人的爺爺在水電站工作,爸爸是泥瓦工,即被申請人的爸爸和爺爺均未經營過面館。被申請人的傳承脈絡不清晰,制作技藝時間和掌握時間也存疑。 后被申請人撤回“寶堰面制作技藝”的申報。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C、無效
裁定書中說,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 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 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又因我局于2019 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 年《商標法》。2013 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系程序性條款,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精神已體現在包括2013 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等具體條款之中,對上述條款我局不再單獨予以評述。
對本案審理如下:
第一,申請人援引2013 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張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未明確具體的引證商標注冊號,故其所提該條款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 持 。
第二,申請人依據2013 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主張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寶堰鎮干拌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故申請人不具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
第三,依據申請人提交的2020 年《鎮江市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可知,“寶堰干拌面”制作技藝作為鎮江市丹徒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保護。被申請人曾通過跨區方式亦申報“寶堰面制作技藝”,因其傳承脈絡不清晰,制作技藝時間和掌握時間也存疑,故其制作技藝未獲保護,且被申請人撤回申報。“寶堰干拌面”已有上百年歷史,爭議商標指向“寶堰干拌面”,與其密切相關,被申請人為個人,不宜獨占該公有領域資源。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種類、口味、傳承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 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第四,爭議商標未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另外,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是指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采取了欺騙行為,或存在其他擾亂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或者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等行為,從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裁定書最后還載明: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2月22日下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聯系上了“寶堰面”原商標的持有人胡仲華。胡仲華告訴記者,他剛剛知曉這一裁定結果。當初自己之所以注冊“寶堰面”商標,也是出于保護目的。此外,由于在注冊過程中花費了一定的精力、物力和財力,他將盡快聯系律師,在裁定書規定的時間里起訴。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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