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不發達、媒體產品不直接參與市場競爭之前,媒體在許多領域都享受特殊待遇。然而,隨著媒體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其數量激增,商品屬性也日益突顯,隨之而來的便是惡意搶注現象的頻頻發生。這時,將媒體產品化歸商品,尋求《商標法》對它的保護成為必要之舉。 《
在市場經濟不發達、媒體產品不直接參與市場競爭之前,媒體在許多領域都享受特殊待遇。然而,隨著媒體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其數量激增,商品屬性也日益突顯,隨之而來的便是惡意搶注現象的頻頻發生。這時,將媒體產品化歸商品,尋求《商標法》對它的保護成為必要之舉。
《漢書·項籍傳》中有“先發制人,后發制于人”之說。同樣,以傳遞信息、傳承文化為己任的媒體,面對商標搶注事件也應該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及時將自身擁有的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名稱及標識注冊為商標,借商標之力鞏固和宣傳媒體品牌。
媒體哪些標識需要注冊為商標:
媒體的名稱、簡稱以及標識
媒體分支機構的名稱、簡稱以及標識
媒體子品牌,比如:頻道、專刊、專欄等的名稱及圖形標識
實際上,媒體種類不同、級別不同、所處地域不同,相應的影響力、知名度就不同,商標資源狀況當然也參差不齊。哪些標識有注冊的必要,應根據媒體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媒體應該在哪些類別注冊商標:
我國的商標注冊和保護都是按類別進行的。現行《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對于媒體來講,如果是基于在媒體涉及的類別注冊,應當集中在第16類的印刷出版物、報紙、期刊,第35類的廣告傳播、廣告代理、廣告策劃,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第41類的圖書出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新聞記者服務等范圍注冊。注冊成功之后,媒體的一般產品,比如報紙、期刊、電視節目等就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如今,越來越多的媒體開始醞釀并實施多元化發展之路。一些率先踏上“破冰之旅”的媒體,經過幾年的發展,獲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同時,這些延伸產業鏈的商標注冊保護也不容忽視,及時在相關類別申請注冊商標才是保護自身無形資產的有效途徑。媒體申請商標注冊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申請注冊盡量提早
我國《商標法》第29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就意味著,商標注冊應該提早動手,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不會因為申請人是大眾廣為知曉的知名媒體而破例。
注冊范圍適度擴大
對于媒體來講,除了注冊涉及類別以及延伸產業類別的商品、服務商標外,還需要進行適當的防御性商標注冊,許多媒體對核心品牌實行全類注冊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鑒。雖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但全類注冊可以使商標獲得“鐵桶式”的保護,是徹底避免他人搶注、確保媒體品牌顯著性、提升品牌價值的最有效手段。
將自身具有知識產權特性的名稱、簡稱、圖標、子品牌等注冊為商標,并適當進行防御性注冊,及時擴大商標保護范圍、構筑商標“防火墻”,往往是商標注冊保護的理想狀態。但實際上,大多數媒體的商標保護工作都很不到位。商標一旦遭遇他人搶注,就必須及時采取事后補救措施,努力將損失降到最低。
沉著應對,抵制炒作
當媒體發現自己的刊名、標志、名牌欄目等遭遇他人搶注后,首先應該沉著應對。一方面,平和的心態利于自己深入了解事實,判斷事態發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對搶注人的炒作說NO,可以有效抵制“職業注標人”炒作日益升溫,達到以靜制動的效果。
異議機會,切勿錯失
商標注冊要經過提交申請書件、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注冊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在我國,有權審查、核準商標注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商標局,但《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這意味著,把握異議機會是媒體阻止被搶注商標獲準注冊不可錯失的機會。因此,在得知他人搶注商標之后,應及時就異議事由咨詢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并在初審公告之后,立即提交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據資料。
企事業單位通常不會安排專人定期瀏覽商標局公告信息,這樣就很容易錯過異議機會。因此,委托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對自己的商標進行全方位監測,就成為企業應對商標搶注的必要措施。優秀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僅能第一時間掌握商標公告信息,而且組織編寫的異議材料專業、說服力強,異議成功率當然也會大大提高。
爭創馳名商標,強化保護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鑒于馳名商標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具有相當高的商業價值,根據相關的國際公約,我國對馳名商標實行特殊保護。
現行《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這就意味著,如果媒體能夠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將刊名、標志、名牌欄目等商標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即使該商標尚未注冊,也有權禁止他人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注冊和使用近似商標;如果認定馳名商標前已經注冊,則不僅可以享受以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權利,而且有權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和服務范圍內阻止他人注冊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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