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可以形成一種獨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這樣的商標。就能讓消費者聯想起這一產品,創造一定的市場認同感。有些人為了店鋪經營,將自己的店鋪名稱用了別人的商標,那么,店鋪名稱用了別人的商標嗎?現在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要看店鋪名稱是否侵害商標權,分析兩者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當然可以的。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對商標的使用可以使多方面的,當然也包括將其作為門店招牌使用。
如果該注冊商標屬全國馳名商標,那么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其做為自身創辦企業或店鋪名稱字號,否則,即違反商標法;如果屬一般商標,在征得商標所有人同意并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報國家商標局備案,即可將其做為店鋪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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