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創業浪潮高漲的時代,人們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通過注冊商標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組合產品商標注冊規則是什么?很多人都還不知道這一點,下面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1、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2、自愿注冊原則
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冊原則下,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在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作為對自愿注冊原則的補充。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3、使用在先原則
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
4、原則使用順序
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一共四項: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單一性原則和優先權原則
1、商標注冊的風險增加。
組合商標注冊的風險相對于單獨的商標注冊風險更高,因為對于中文商標或者是字母商標、圖形商標的組合商標,商標局會分開每個元素來依次進行審核,如果發現其中某一個元素和他人的商標存在相同或者是近似,就會駁回大家的整個商標注冊申請,這就會導致大家的組合商標注冊失敗。
2、使用起來比較不方便。
組合商標顧名思義就是需要組合在一起使用,不能夠進行拆分,也不可以更換組合商標的元素位置,而且組合商標的元素如果比較多,可能就會導致產品美觀度收到影響,如果是單獨的商標亦可隨便自由的使用,也不會存在什么使用不便的問題。
3、商標注冊費用問題。
如果組合商標一切順利的完成注冊,那么在商標注冊費用上確實要比單獨的商標注冊費用少,因為它多個元素組合的商標只需要支付一件商標注冊的費用,而單獨商標則需要支付多件商標注冊的費用。
注冊商標一般需要一年時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權利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綜合以上我們了解到組合產品商標注冊規則,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一共四項: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單一性原則和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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