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注冊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也就意味享有“優先權”的人可以在商標注冊過程進行插隊。那么商標注冊優先權書面申明怎么寫呢?商標注冊申請副本有什么要求?接下來知春路網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以供大家參考。
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盡管我國目前不受理申請權的轉讓,但按照某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法規實施了的商標申請權的轉讓,受讓人也應當享有優先權,這是符合《巴黎公約》“權利繼承人”條件的。
書面聲明以填寫申請書上相應的項目為準,即:初次申請國、申請日期、申請號等,填寫內容應當使用中文,不應使用國別英文縮寫,對于香港、臺灣地區應使用中國香港、中國臺灣。申請日期應以“×年×月×日”格式填寫。一些代理機構作為提示之用,習慣在申請書上加蓋一“優先權”字樣章戳,此章不應與商標局優先權確權章相同或相似,同時也不應蓋在書面聲明填寫項目處。
根據《商標法》及《巴黎公約》的規定,申請人只有就與第一次申請相同的商標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才可在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因此新申請的商標必須與初次申請的商標完全相同,同時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也應與初次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慮到實際情況,申請人可以將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圍縮小,但決不得超出初次申請的商品范圍,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請副本應當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國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仍然采用其本國的分類方法,因此只要其所報商品相同,不應考慮其類別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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