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但是商標注冊優先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的也會存在一些問題。下面知春路網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我國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國務院批準的《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開始實施優先權制度。我國對于服務商標于1993年7月1日起予以保護。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申請人對商標注冊申請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內容是:任何人或者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自第一次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在其他國家提出的同一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
A國提出申請的日期可以享有其在B國提出申請的優先權。這樣甲在B國的申請日期相對于其他第三者處于優先地位。
因為在實行申請在先原則的國家,當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時,商標主管部門核準初步審定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這里所得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優先權,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條件如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成員的人民享有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在成員國或者成員經濟體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也享有這種優先權的國民待遇。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與我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相互承認在對方國家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在我國享有優先權的成員國國民或者成員經濟體的人民;我國人民到其他成員國或者成員經濟體,也享有此種優先權。
2、享有優先權的期限是自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成員國或者成員經濟體內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即享有優先權。
3、申請人在中國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必須與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同,即商標的構成要素和其排列必須是相同的,且必須申請注冊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如果在中國提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外國提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相同,即使申請注冊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也不享有優先權。
4、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并且盡快(最遲必須在三個月內)提交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的文件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5、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目前,各涉外代理機構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及手續很不統一,一些代理機構的書件也不規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書面聲明不規范,填寫申請日期與副本日期不符;
2、第一次申請書副本及證明文件不翻譯成中文,更有甚者,個別代理人不如實翻譯副本;
3、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請指定使用商品范圍;
4、新申請商標與所提供初次申請副本中的商標不同。有的代理機構不顧我國目前不受理立體商標申請的法律事實,代理申請人用在別國申請注冊的立體商標的平面視圖到我國要求優先權,而實際上立體商標與其平面視圖是兩個不同的商標;
5、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規定》明確指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后,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即視為在中國的申請日期。這一條在實行申請在先注冊原則的我國來說,顯的尤為重要。個別代理人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不顧我國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一些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事情,既損害了其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利于我國商標代理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因此,各商標代理機構需進一步提高代理人的業務素質,加強內部管理,盡快建立起一個有效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同時商標局作為代理機構的業務指導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對代理機構及代理人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以上就是知春路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商標注冊優先權的條件是什么以及商標注冊優先權存在的問題有哪些的相關內容,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商標注冊優先權的條件,同時知春路網小編還給大家介紹了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的律所,也可請律師幫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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