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注冊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部分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件要求優先權時,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現就以下幾方面作一分析:
享有優先權的主體資格
《巴黎公約》第四條(一)1規定,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這里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系指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某一國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非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即享受國民待遇的非聯盟國家國民)。
另據《商標法》第九條的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就是說,不能享受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一些國際區域性組織,其所屬國或組織同我國簽有互惠協議,或者按對等原則享有優先權。如某涉外商標事務所代理愛爾蘭比奧蒂維斯爾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一案,申請件遞交商標局以后,我們以初次申請地歐共體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為由拒絕給予優先權,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見,經多次協商,商標局認為按對等原則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同樣我國申請人到歐共體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也應當享有優先權。
盡管我國目前不受理申請權的轉讓,但按照某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法規實施了的商標申請權的轉讓,受讓人也應當享有優先權,這是符合《巴黎公約》“權利繼承人”條件的。
1、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外國第一次申請商標起的6個月內,如在中國也申請同一商標,那么就可以享有商標優先權了。
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是承認的,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并首次使用的,從此商品展出至6個月內,也享有此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3、還有一個是臺灣地區的商標申請優先權,要按照臺灣地區商標申請的優先權申請。
1、商標名稱查詢。
2、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的1個月左右,商標局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
3、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完后,就到實質審查。
4、初審公告:審查通過后進入初審公告。
5、商標注冊成功:初審公告無異于,在公告期滿后,頒發商標注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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