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專利收法律保護的年限有所不同,如果沒有法律繼續保護,改專利會被其他人使用,那么恢復專利權有的期限是多久?接下來將由知春路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恢復專利權有的期限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通常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權恢復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應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一)準予恢復:對于恢復權利請求符合規定或經補正符合規定,并消除了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的,專利局做出“合格”的審查結論,準予恢復權利,并向辦理恢復手續的當事人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對于已公告過處分決定的,還應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恢復權利的決。
(二)不予恢復:不予恢復的情形主要有超過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請求的或是材料不合規定從而被駁回的。
以上便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恢復專利權有的期限的相關知識,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指定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