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專屬于自己的權利,一般是我們常說的版權,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著作權逐漸凸顯出它的價值,有很多人為了追求利益,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那么著作權侵權損失的計算是怎樣的?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以權利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1、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
2、被告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考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原告復制品銷售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原告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等。
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產品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三種情況。
知識產權標的本身的無形性決定了權利人損失在多數場合是無法計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權利人的損失是無法確定的。因此,知識產權法在堅持以權利人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的同時,規定可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但是,這要在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法定賠償:
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數額時,還應當考慮
1、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者被告可能的獲利;
2、作品的類型、合理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等;
3、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范圍、后果等。
損害賠償。1、直接損失,即指:(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通過閱讀上文,相信您對著作權損失計算的相關法律知識有了更多的了解了,以上就是的關于“著作權侵權損失的計算”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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