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辦法官、該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黃茜表示,“地理標志類商標實際是將‘地理標志’這一公共資源納入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專用權及禁用權的范圍不能擴大至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
在售碗底有“景德鎮制”款識,超市被起訴索賠5萬元
張某在南京市秦淮區開了一家百貨超市。2021年6月,景德鎮陶瓷協會在張某的超市里購買了兩只陶瓷碗,并同時進行了公證取證。
可以看到,這兩只陶瓷碗的底部有“景德鎮制”的款識。
景德鎮陶瓷協會認為張某未經合法授權,在其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將相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該協會表示,他們于1999年7月經核準注冊取得了相關商標。商標注冊有效期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經續展,有效期延至2029年7月27日。
景德鎮陶瓷協會將張某起訴至秦淮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萬元。
法院判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景德鎮陶瓷協會訴請
該案承辦法官、秦淮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黃茜介紹,本案中,被訴侵權的陶瓷碗的標簽上不僅標注有商品名稱信息,還有廠名廠址、聯系方式、條形碼及合格證標識。通過這些信息可以確定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廠家確實位于江西省景德鎮市陶瓷工業園區內,即在原告主張的地理標志所對應的特定地域范圍內。
不過,該瓷碗底部除“景德鎮制”字樣外并未使用其他與景德鎮陶瓷協會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法院認為,這樣的標記既不會減損原告注冊商標中地理名稱所承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不會誤導公眾。因此,張某的銷售行為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最終,秦淮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景德鎮陶瓷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何種情況可用地理標志中地名?
去年12月,“潼關肉夾饃”地理標志維權事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該事件的起因是,2016年在陜西省渭南市潼關縣民政局登記的潼關肉夾饃協會,近年來作為原告發起大量侵害商標權訴訟,涉及河南、浙江等近20個省市。那么,何種情況下可以正當使用地理標志商標中包含的地名?
“地理標志類商標實際是將‘地理標志’這一公共資源納入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專用權及禁用權的范圍不能擴大至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黃茜說,如果被訴侵權商品或服務確實來源于地理標志特定區域,具備特定品質,且未使用地理標志中的特有圖案,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的,應當認定為對于特定地名的正當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不得利用地理標志商標收取加盟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潼關肉夾饃”地理標志維權事件引發廣泛討論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就地理標志司法保護相關問題作出解答,表示利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關于涉及地理標志的“碰瓷”訴訟現象,該負責人表示,對于提起惡意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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