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發布《2021年度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并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5個典型案件。其中,A股上市公司隆平高科起訴長沙市毛家香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成為典型案例。
據介紹,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并由袁隆平院士擔任名譽董事長的集團。
據悉,隆平高科于第33類“白酒”“酒”等產品上注冊有第4836186號“隆平”文字商標、第18966056 號“隆平糧社”文字商標、第18967029號“”圖形商標,目前以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2020年,隆平高科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酒產品上使用原告“隆平糧社”“隆平”商標;被訴侵權白酒上還多處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此外,被告在其所生產銷售的“隆平酒”“隆平糧社酒”中違法添加 “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并因此多次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查處。隆平高科認為被告的上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是原告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對隆平高科的品牌及商譽產生了惡劣影響,故訴至法院。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前提下,兩被告在生產、銷售的白酒包裝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行為,主觀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聲譽、社會影響力推薦和證明自身產品的意圖,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標記有“袁隆平”字樣的被訴侵權產品與袁隆平院士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或認為所購被訴侵權產品來自袁隆平院士授權的相關企業,該使用行為在損害原告公司取得的獨享“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商業使用權益的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判決被告停止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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