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通報,德陽市瑙米商標事務所在成都市新都區先后注冊登記成都市瑙米商標事務所、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2021年3月以來,自媒體報道了三星堆遺址新一輪考古發掘成果后,成都市瑙米商標事務所受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委托,突擊申請了16件“三星堆”商標。按照《深化成德眉資四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協作工作協議》要求,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涉嫌違法代理和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線索移送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經查,成都市瑙米商標事務所成立于2016年,核準經營的范圍為商標注冊代理、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登記成立于2019年,核準經營的范圍為批發零售食品、茶水服務。該事務所的投資人和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經營者為同一人。2021年3月22日,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委托成都市瑙米商標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20、21、41等類上申請注冊16件“三星堆”商標。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從經營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來看,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在第4類“潤滑油”和第41類“教育、幼兒園”等類上申請注冊16件“三星堆”商標,已超出其實際使用商標的合理需要,其申請并非因商品的生產和市場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申請商標,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構成《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成都市瑙米商標事務所的投資人和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經營者均為同一人,在應當知道該經營部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三星堆”商標的情況下,仍為該經營部代理“三星堆”商標注冊申請,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代理行為。
本案中,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大量申請注冊“三星堆”商標,已超出其實際使用商標的合理需要,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當事人在應當知道該經營部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三星堆”商標的情況下,仍接受其委托,代理“三星堆”商標注冊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依據該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4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曾德先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20000元。(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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